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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条例
2021-12-16 20:04     (点击: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订)
(2021年12月16日第六届一次教代会修订)
 
根据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1、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与现行院行政管理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模式,是促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丰富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有利于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到基层,贯彻到实处。
2、建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促进依法治院,推行院务公开的客观要求。随着学校管理重心的下移和延伸,学院在人、财、物以及其他方面有了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和制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院,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建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通过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教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利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办院。
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和原则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权利。
 
5、建立由全院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6、院工会承担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院工会要自觉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尊重和支持院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教育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和发展;切实做好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日常工作,认真检查和监督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7、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教育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院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合格人才培养和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
8、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9、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在本院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1)听取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运行报告,讨论、审议本院的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2)审议通过本院有关奖惩、福利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由行政负责人颁布实施;
(3)民主评议本院领导干部;
(4)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院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大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提案。
11、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院务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院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院工会负责人或教师代表参加。
12、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工作任务。
四、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院各单位按照学校有关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和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
13、院教职工大会教职工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3)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4、院教职工大会代表的义务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2)积极参政议政,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工作;
3)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正确使用民主权利,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15、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人员出席会议。
五、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工作机构
16、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届中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大会执委会主持。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如遇重大事项,经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设13人的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委会成员在教职工中选举产生。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7、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同志,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通过。届中开会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主持。
18、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根据本部门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等。
19、认真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应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0、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教职工大会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应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积极开展活动。
21、院工会是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院工会负责人参加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大会闭会期间,院工会在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1)做好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3)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5)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工作。
22、学院应为院工会承担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附则
23、本条例由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解释。
24、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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